中国记协会员工作规则
(2019年5月7日中国记协九届四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会会员联络、服务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会国内工作部为会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会员入会、退会等联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坚持自愿入会原则。
全国性新闻媒体、新闻团体,主要新闻教育、研究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工作者协会,承认本会章程、愿意交纳会费的,可以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全国性新闻媒体所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全国性影响的新闻媒体,可单独申请加入本会。
第四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推举本会理事;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帮助;
(四)获得本会的维权法律咨询和援助;
(五)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实行监督。
第五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决议;
(三) 接受本会委托的任务;
(四) 接受新闻行业自律和新闻道德评议;
(五) 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六条 凡申请成为本会会员的,应当报经其主管单位同意并出具推荐公函(中央主要新闻单位除外),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中国记协会员申请表》,提供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简历、有效证件和单位情况简介。
会员服务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及时提出办理建议,上报本会书记处审核。书记处提出是否同意其加入本会的意见,经本会主席会议讨论,作出是否同意其入会的决定。
如主席会议批准其入会,会员服务管理部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办理入会手续、发放会员证书。
如主席会议未批准其入会,会员服务管理部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七条 本会建立会员信息档案制度,每年更新信息,印制会员工作通讯录。
会员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本会。
第八条 本会会员可自愿退会。
会员自愿退会时,应当经其主管单位书面同意并出具公函,向本会提出退会报告。
会员服务管理部门收到报告后,按照相关程序为其办理退会手续。发布退会公告之日,即为退会生效之日。
第九条 会员已停办、休刊或注销登记的,视为自动退会。由会员服务管理部门提出办理建议,经本会书记处审核后,提交本会主席会议批准,对其作出注销会员资格的决定,由会员服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会员未按时、足额交纳会费,经提醒督促仍然拒绝交纳的,视为自动退会。由会员服务管理部门提出办理建议,经本会书记处审核,提交本会主席会议批准,对其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该会员及其主要负责人。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不遵守本会《章程》和《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不执行本会决议、不接受本会委托的任务等行为的,由会员服务管理部门进行核查后提出整改要求。拒不改正的,经本会书记处审核,提交本会主席会议批准,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该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因违法受到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停业整顿等以上处罚的,或严重违法犯罪的,会员服务管理部门核查后提出处理建议,经本会书记处审核,提交本会主席会议批准,作出取消其会员资格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该会员。
第十三条 本会主席会议关于会员入会、自愿退会、注销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等决定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中国记协网对外发布公告。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本会书记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