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记协常务理事会工作规则
(2019年5月7日中国记协九届四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常务理事会工作程序,根据《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理事会的规模设置和人员结构,应当考虑不同单位、地区和不同媒体类型的适当比例,确保广泛性、代表性。
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分配方案,由本会提出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各地区、各系统、各单位按照前款分配方案举荐常务理事候选人。
第三条 常务理事候选人应为本会理事或特邀理事,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熟悉新闻业务或新闻管理工作,业绩突出,在新闻界有较大影响;
(三)作风过硬,廉洁自律;
(四)支持本会工作,认真履职尽责。
第四条 常务理事候选人名单由换届大会主席团审议,提交新一届全国理事会第一次大会选举。
常务理事由全国理事会等额选举产生,当选常务理事的得票数应达到本会全体理事半数以上。
在全国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可以增补、增选 和更换常务理事。
第五条 常务理事会选举本会主席1人、常务副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任命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
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决定并推举本会名誉主席。
第六条 在全国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负责执行全国理事会决议。
书记处是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本会日常工作,重大问题提交主席会议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依照下列程序召开:
(一)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召开,每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可举行两次),听取审议书记处的工作报告,通过其他需要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二)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三)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提前向本会书记处请假并备案。
第八条 常务理事可以更换。
常务理事因调任、退休、逝世等不能继续任职时,或受到党纪政务重处分、刑事处罚的,由该常务理事原推举单位向本会提出申请,举荐更换人选,经主席会议同意,常务理事会确认新任常务理事,并免去原常务理事的职务。
第九条 全国理事会闭会期间,根据工作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本会可适当增加常务理事名额。新增选的常务理事候选人,经主席会议同意,由常务理事会选举确认。
第十条 增补、增选的常务理事,如不是本会理事或特邀理事的,先由相关单位按程序推举为理事或同意批准为特邀理事,由本会书记处确认。
第十一条 本会向新任常务理事颁发常务理事证书。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名单及变更情况,须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
更换、增补、增选的常务理事,其任期自通过之日起,至当届理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帮助;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实行监督。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履职:
(一)参加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工作会议;
(二)参与本会调研并提出报告或建议;
(三)帮助解决新闻界和新闻工作者实际问题;
(四)规范履职行为,以本会名义或代表本会参加各类社会活动,须提前向本会书记处备案;
(五)积极参与本会理事会议发言、理事见面日等活动;
(六)就本会征求意见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及时向本会主席和书记处报告履职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
(八)在次年第一季度填报履职表或提交年度履职报告。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本会书记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