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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如何“新题新解”

2023-10-25 15:00 | 来源: 中国记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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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如何“新题新解”

  代表作之一:

  送餐员、快递小哥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常常因没有固定工作地点而在工伤认定时遇阻

  【工伤认定如何“新题新解”①】人在途中的“小哥”何以证明“上下班途中”

  本报记者 裴龙翔

  《工人日报》(2022年10月13日 06版)

  外卖骑手遭遇交通事故,却因不能证明“上班途中”被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无固定工作场所的骑手,如何证明是在“上班途中”受伤?

  公司以骑手发生事故后,摩托车的送餐箱内没有餐盒为由,认定骑手当时并非在送餐。骑手该如何证明受伤时处于“工作时间”?

  当前,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已达2亿人。与一般的工作相比,骑手“小哥”们就业方式更灵活,在劳动关系认定、工作时间、地点等问题上的确认更具难度。《工人日报》记者在采访中获悉,全国多地已有不少案件判决支持受到职业伤害的“小哥”维权,一些更具针对性的保障措施也在逐渐发挥作用。

  “上下班途中”认定应综合考量

  明明是上班路上被车撞了,保险公司却称因居住地不明,无法证明是否为上班途中,拒绝赔付。这让受伤后的小张一度十分低落。

  2020年9月,小张入职一家物流公司从事骑手岗位工作。同年10月,物流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10月24日上午10点多,小张骑电动自行车时与另一电动车发生碰撞,肇事驾驶员逃离现场。小张左肩部骨折,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小张无责任。物流公司与小张签署赔偿协议,共赔付26万余元。根据物流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保险期内如果骑手因工伤导致伤残,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然而,物流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遭到拒绝。

  物流公司诉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认为小张是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为工伤,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付。

  保险公司则认为,物流公司提供的事故当日骑手排班表是事后制作,加之骑手和二房东之间未签订租房合同,骑手居住地不明,因此无法证明事发时小张是在“上班途中”。

  “灵活就业劳动者往往难以举证证明其固定住所、固定工作地点。面对种种情况,如何认定‘上下班途中’成为司法实践中一大难点。”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法官顾飞表示,如果机械认定、一判了之,一方面忽视了行业劳动者的实际情况,损害了骑手和公司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新业态的发展。特殊行业从业人员“上下班途中”认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量。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第三方平台反馈数据,小张在事故发生前近一个月均在物流公司下属的某站点工作,每日在平台上线时间多集中于上午10点半至11点之间,上线后均有稳定规律的接单记录。结合物流公司提供的证据,以及事故发生时间10点46分,事故发生于小张居住地至站点的必经之路等情况,与公司主张的小张系在上班途中发生事故能够相互印证。结合相关费用及误工损失,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物流公司支付保险金24万余元。

  如何认定受伤时处于“工作时间”

  送餐路上正停车待转,遇对向车辆逆行,于成展因此受伤。被认定为事故中属无过错方的他,却遇到了企业拒绝赔付的意外情况。

  该案诉至法院后,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指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劳动者受伤时是否处于工作时间。

  企业根据现场照片称,于成展的摩托车倒地后送餐箱内没有餐盒,故当时他并非在送餐。法院认定,当时正处于用餐时间,发生事故的地点恰好在居民小区附近,劳动者的服装和车辆配置状况也符合骑手配送外卖的特征,结合于成展姐姐与被告方负责站长的通话录音内容,以及企业为其垫付医疗费等事实,足以形成证据优势。最终,法院判定企业向于成展赔偿9万余元。

  实践中,还有的公司动起了歪脑筋,企图用商业保险冲减工伤保险待遇。

  2021年1月,外卖骑手蒋峰峰在接单派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仲裁确认了其与企业的劳动关系。随后蒋峰峰获认工伤。

  今年2月,蒋峰峰再次提起仲裁申请,要求企业支付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等款项。其所在的权某公司则提出,公司作为投保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骑手雇主责任保险》,想以此减轻企业责任。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认为,权某公司未为蒋峰峰参加工伤保险,故应承担保险替代责任,保障蒋峰峰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对于企业强调的商业保险,法院特意进行了说明,蒋峰峰的工伤待遇是基于劳动关系,属于劳动者的法定权利,故权某公司抗辩为蒋峰峰投保商业保险,冲减工伤保险待遇的主张不能成立。

  针对性保障举措明确认定难点

  终日为他人奔波的“小哥”们,其合法权益如何保障,一直备受社会关注。以快递员为例,今年以来,国家、省、市各层级均加大了对快递员群体权益的保障力度,要求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上海市邮政管理局副局长余洪伟表示,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政策打破了原有捆绑式的社保参保模式,将工伤保险作为一个单独险种在行业内开展参保,为企业、网点和人员增加了法定保障,也为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打下基础。

  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部署,上海市人社局和市总工会联合8个部门,正在上海开展为期两年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逐步探索完善职业伤害保障覆盖群体、参保缴费、保障情形、待遇支付等政策,优化职业伤害保障管理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支持发展与职业伤害保障相衔接的商业保险。

  记者注意到,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职业伤害中的一些认定难点,试点实施办法做出了明确。

  比如,实施办法列举了6大类应确认职业伤害的情形。包括:在指定时间前往指定场所接受平台企业常规管理要求,或者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返回日常居所的合理路线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在执行平台任务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其中特别规定“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指接受平台订单任务起至平台订单任务完成后一个小时内。

  代表作之二:

  “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在接单时间”“不是工作场所”——

  【工伤认定如何“新题新解”③】网约车司机工伤认定存争议,何解?

  本报记者 兰德华

  《工人日报》(2022年10月27日 06版)

  9月30日凌晨,广州一名网约车司机在某快速干线疑似突发疾病死亡。10月7日,深圳的网约车司机群内,宝安机场一名网约车司机发病倒在车内的视频被不少人转发。

  每次刷到这样的新闻,都会让同为网约车司机的董利民心头一紧。

  董利民在北京从事网约车司机工作至今已3年多,他越来越感觉自己的身体每况愈下。当圈子里盛传有人拉夜车后猝死的消息,他都会不禁想到,如果这样的情况发生在自己身上,算不算工伤?找谁理赔?

  接单运营中猝死为何难认工伤

  2021年5月4日,云南昆明的网约车司机夏师傅在接单运营时突发身体不适猝死。夏师傅每周的工作时长达60~70小时。尽管他是在送乘客过程中突发疾病后死亡,但事后网约车公司回复其家属,夏师傅签署的是《承揽服务协议》,他和公司不属于劳动关系,因此不在工伤范围。

  由于不属于劳动关系,诸如网约车司机等网约工在工伤认定上往往陷入困境。

  2018年,某网约车平台代驾司机王先生在湖南发生交通事故意外去世后,家属只得到意外身故保险1万元的赔偿。王先生妻子认为,丈夫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网约车平台应承担赔偿责任。该平台湖南分公司一位负责人则表示,代驾司机和平台只是居间服务关系,平台无须赔偿。

  在2021年底全国总工会发布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关系确认争议10大典型案例中,有一则案例阐明了确认劳动关系对认定工伤的重要性。

  刘某某在某科技公司运营的网约车平台注册,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平台《专快车服务协议》约定公司与所有提供网约车服务的司机仅存在挂靠合作关系。刘某某在其驾驶的注册车辆内突发疾病死亡,其亲属为认定工伤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刘某某与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后诉至法院。仲裁和法院均未确认劳动关系。

  第五届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董梅对此认为,科技公司要求司机统一着装、按时刷脸报到、接受培训、服务被投诉受处罚等,是保证服务质量的必要规范,不足以认定其对司机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刘某某可自主登录平台接单,工作完全自行安排,所得报酬由自主选择的接单量确定,难以认定其与科技公司存在经济和人身从属性。

  在不在“服务时间”该怎么算

  除了“不属于劳动关系”成网约车司机工伤认定“梗阻”,什么情况下属于“因工出事故”,往往引发纷争。当网约车司机猝死或者出现重大疾病后,一些网约车平台会以司机是否在接单服务过程中作为赔偿依据。如果司机是在下线休息时出事,平台多会以“不在服务时间内”为由拒绝赔偿。

  2021年10月,网约车司机高某在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结束订单后,突发疾病倒地。当高某家属向平台申请工伤赔偿时,平台以不在服务时间内为由拒绝了家属的赔偿申请。同月,山东青岛的一名网约车司机把乘客送到目的地后,突发脑溢血倒地昏迷。因该司机已经把乘客送到了目的地结束了订单,平台同样以“不在服务时间”为由,拒绝提供任何补偿。

  令董利民困惑的是,对于网约车司机来说,“在服务时间”“工作时间”该怎么算?

  以董利民为例,为了能多赚钱,他基本上每天从早上8点开始接单到次日两三点,除了中间吃饭和补觉时间,自己其实每天工作时间长达十七八个小时。“平台如果仅仅把从软件上接到订单开始,到送乘客到达目的地结束这段时间看作是工作时间,那明显是不合理的。”他说。

  “公司有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五险。”李伟洁是银建出租汽车公司的一名出租车司机,开出租车20多年。谈到工伤认定和赔偿问题,她说,在传统的出租车行业工伤认定更顺畅,自己和同事很少有是否在“接单时间”这样的困扰。“遇到交通事故造成工伤的,上报后按流程走就行了,基本上能应赔尽赔。”

  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夏海龙向记者表示,一些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与平台、机构间并不属于传统的劳动关系,而是劳务或承揽关系。“在短期内相关法律制度不做较大修改的前提下,可以考虑灵活运用商业保险等方式加强对新型职业群体的保护。”

  留好平台派单接单信息很重要

  网约车司机在非工作场合发生意外,要认定工伤则更加困难。

  老徐是西安某网约车公司专车司机,2015年3月入职,签订了劳动合同。2016年12月11日6时许,老徐起床后洗漱穿戴准备出门上班,突然在沙发上昏迷。6时30分,急救人员到达现场,确认老徐已经死亡。

  经人社部门调查核实,2016年12月10日,老徐除下午短暂休息外,上午9时18分至19时50分都在正常工作。19时30分,其通过手机平台向组长反映身体不适时正是工作时间。当日19时10分,老徐完成最后一单载客任务,之后一直处于等待平台派单状态,其间发病正是在工作岗位上。根据医疗资料记载,老徐的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死亡时间为2016年12月11日6时30分,此时距前一天老徐发病过去了11个小时,不足48小时。

  最终,人社部门认为,老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并且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视同工伤。

  “新就业形态比较复杂,确定从业者与平台或单位是什么法律关系很关键。”在上海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先广看来,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应当纳入职业伤害的范畴。此外,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伤害,一般应遵守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的要素要求。

  “但是,由于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不像传统的那么固定,其‘三工’要素存在一定的弹性和灵活性,在认定时也应考虑实际情况。”石先广说。

  2021年,广东省三部门印发办法,将包括网约车、外卖、快递等在内的8类特定行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浙江省衢州市人社局等三部门出台了《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行办法》,其中规定,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充分发挥平台的用工主体作用,将平台的派单、接单记录作为认定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的重要依据。

  代表作之三:

  当前劳动关系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新趋势,给工伤认定带来新课题。专家表示——

  【工伤认定如何“新题新解”⑥】穿透迷雾,让工伤认定回归本质

  本报记者 卢越

  《工人日报》(2022年11月17日 06版)

  外卖骑手深夜送餐途中猝死,家属认为外卖平台未尽到必要的救助义务,诉至法院。11月1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此次事故中,外卖平台运营方公司、雇佣公司均有过错,判决两家公司赔偿150余万元。

  这一案件再次引发社会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发生意外后的赔偿问题的关注。由于在劳动、劳务关系等的认定上有别于传统行业,加上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方面存在灵活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工作中遭遇伤害要认定工伤面临困难。此外,居家办公、云办公打破了线下坐班的传统时空限制。这些新情况、新特点、新趋势,都给当下工伤认定带来新课题。

  多位专家对《工人日报》记者表示,工伤认定要考虑当下出现的新情况,与此同时,要回归工伤认定的本质,这是根本性解题思路。

  工伤的认定标准变得不确定

  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教授范围看来,在新就业形态中,工作时间更具弹性,工作任务由员工自主决定,工作地点更加开放,工伤认定的“三工”要素存在灵活性,这导致认定工伤的判断标准变得不确定。

  由此还可能带来举证责任的分配调整。“在传统的工伤认定中,主要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在新就业形态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控制形态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可能需要重新调整举证责任的分配,即由劳动者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辅助性的举证责任。”范围说,“此外,工伤认定申请的方式也可能随之改变,要适应数字化时代的特点进行调整。”

  外卖小哥因没有固定的工作地点,如何证明“上下班途中”?网约车司机的“服务时间”怎么算?货车司机家在车上,活儿在路上,发生伤害咋认定?

  “新技术一方面带来了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混同的情况,另一方面,也带来了界定的可能性。”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说,“比如,‘小哥’是不是在上下班途中,哪个时间节点算进入工作时间,这些将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有所区隔。”

  居家办公、云办公等的出现模糊了工作和生活界限,在已有的司法判例中,“家”被认定为“新职场”。“新的办公形式下,还能不能卡在原来的‘三工’要素上?”沈建峰表示,“理论界有一种提法是回归‘因果关系’。即虽然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但只要有一定‘工作关系’,并将其具象化,由此可弱化原有的‘三工’认定要素。”

  “在传统的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劳动过程的控制,原则上是以工作任务为核心元素,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为补充。”范围说,“居家办公、云办公等情况仍然是遵循上述逻辑,以审核工作任务为工伤认定的核心元素。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该根据事实去认定上述情况。”

  确立身份是划分责任的前提

  “界定‘三工’只是技术性问题,确认‘关系’才是前提性问题。”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常凯强调,“这涉及劳动者基本身份和基本权利的认可问题。”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作时间是自由的,工作地点可以选择,工作内容上可以选择是否接单。关键就在于,只要接单,进入了劳动过程中,就存在从属关系。”常凯指出,“但现在的问题是平台层层转包,否认劳动关系。”

  在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述案件中,骑手刘某某于2021年5月19日凌晨0时43分至1时16分,接了四单配送任务,第一单配送成功后发病倒在路边。

  该案涉及三方被告公司,分别是外卖平台、上海的平台运营方公司,以及与平台运营方公司签订《外包服务合作协议》的江西某信息技术公司。刘某某在外卖平台注册,相关配送业务则由江西某信息技术公司负责。

  “多雇主化甚至去雇主化,让劳动者找不到雇主了,而确认劳动者身份是划分责任义务的前提。”常凯说。

  全国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黄新发认为,难点不在于“三工”要素的认定,而在于完善的职业伤害保障体系的构建。

  在平台经济发达的浙江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伤害保障工作正在推进。黄新发参加了浙江省人大关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的调研,他介绍,在浙江,平台企业按照《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路径。黄新发认为,在劳动关系认定不明晰的情况下,该举措是往前迈了一步。

  常凯建议,在劳动合同法的修订过程中,增加一类合同形式,即平台雇佣的劳动合同。在尚未修法之前,也可以参照现有法律规定,由平台作为直接雇主或与分包公司作为共同雇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在上述外卖骑手猝死案中,法院判决确认信息技术公司与刘某某符合雇佣关系的特征,该信息技术公司作为雇主,应当积极履行用工主体责任。对此,常凯认为,这具有积极意义。他同时指出,平台用工的性质、特征,以及各方责任等基本问题,尚需进一步厘清。

  回归工伤认定的本质才是解题思路

  “技术性问题要解决,但重要的是回归工伤认定的本质。”常凯指出,“在承认当前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的同时,也要认识到,劳动形式变了,但‘劳动’的本质没变。”

  在常凯看来,回归工伤认定的本质,是当下工伤认定新课题的解题思路。我国劳动法治的发展方向,应该是要扩大而非缩小保护对象。平台劳动者中具有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的,理应受到劳动法律的全面保护。

  常凯认为,居家办公等情况下的工伤认定新问题同样适用这种思路。

  “把在家加班视作‘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实际上并不是扩大解释,是对法律条文的正确理解。”常凯说,“关键在于劳动者能否提供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劳动者在完成工作任务。”

  “司法机关要关注到工伤本质性的内容,去解释现行法律中的‘三工’标准,一定程度上能应对当前的变化。”沈建峰表示。

  “无论时代怎么变化,只要生产作为社会关系运行的主要一环以及社会价值产生的重要环节,工伤认定及其保障措施最根本的逻辑就是社会风险分担,使得社会生产能够高效、有序地进行。”范围说,“因此,在新的用工形式下,工伤作为社会风险仍然存在,那就必然要考虑风险的预防和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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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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