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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记协新闻道德委员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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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记协新闻道德委员会是新闻行业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的自律机构,于2015年12月29日正式成立,同日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中国记协新闻道德委员会章程(试行)》,选举产生中国记协新闻道德委员会领导机构。

    中国记协新闻道德委员会现有委员35人,主任委员由中国记协常务副主席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新闻宣传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秘书长由中国记协国内部主任担任,委员来自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管理部门、与民生领域密切相关部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司法界人士以及高校和研究机构等,具有广泛的社会代表性。

    中国记协新闻道德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新闻工作的法律法规、《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章程》《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国记协新闻道德委员会章程(试行)》等开展工作,规范职业行为,防范失德风险,推广典型经验,推动行风建设,建立完善内部管理与外部监督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引导督促新闻机构及新闻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承担社会责任、恪守职业道德。成立以来,中国记协新闻道德委员会接受举报投诉、开展新闻评议、发出倡议引领、加强日常监测,对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治理突出问题、推动新闻事业健康发展发挥出积极作用,受到社会各界普遍肯定。 

 

中国记协新闻道德委员会章程(试行)

    中国记协新闻道德委员会2015年12月29日成立。同日召开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全体委员对《中国记协新闻道德委员会章程(试行)》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会后,根据委员的意见建议,中国记协新闻道德委员会办公室进行了修改。《中国记协新闻道德委员会章程(试行)》已经全体委员通过,现予以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记协新闻道德委员会(以下简称“道德委”)是新闻行业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的自律机构。

    第二条 道德委依据国家有关新闻工作的法律法规、《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章程》、《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规范职业行为,防范失德风险,推广典型经验,推动行风建设,建立完善内部管理与外部监督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引导督促新闻机构及新闻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承担社会责任、恪守职业道德,培养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优良、党和人民放心的新闻舆论工作队伍。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 道德委委员由新闻宣传管理部门、新闻行业组织、新闻单位、新闻院校及新闻科研院所代表和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社会各界人士担任,由各有关单位推荐产生,任期五年。道德委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委员进行调整。

    第四条 道德委最高议事机构是全体会议。道德委推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第五条 道德委办公室是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中国记协。

第三章 职责

    第六条 受理社会各界对新闻机构以及新闻从业人员违反新闻职业道德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第七条 对新闻机构及新闻从业人员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进行监督,对典型案例进行评议,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对新闻道德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调研,实施动态监测,提出风险预警。

    第九条 组织实施对新闻机构及新闻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状况社会满意度测评,推出新闻职业道德模范。

    第十条 对建立健全新闻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制度,推动新闻行业职业道德建设制度化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十一条 组织开展媒体社会责任报告试点工作,对媒体履行社会责任情况进行评议。

    第十二条 组织开展新闻职业道德培训和理论研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道德委全体会议每年不少于3次,可根据主任委员提议举行专门会议。会议可邀请专业人士、有关单位代表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

    第十四条 道德委全体会议须达到应到委员的三分之二。全体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参加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在全会休会期间,道德委办公室采取座谈会、电话、信函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汇集委员的意见建议;编发新闻道德委员会情况通报分送委员。

    第十六条 道德委办公室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信箱。

    第十七条 办理举报投诉的主要方式:(一)分送有关地方和单位核查,要求反馈落实情况;(二)道德委办公室进行核实后,召开道德委全体会议或专门会议进行评议并形成处理意见;(三)转交相关党政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道德委根据违反新闻职业道德行为的情节进行如下处理:(一)要求提交整改措施;(二)要求及时更正并公开道歉;(三)全行业通报;(四)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五)记录不良从业行为档案;(六)向新闻宣传管理部门、新闻机构主管主办单位或新闻行业组织及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处理建议;(七)对涉嫌犯罪的向司法机关进行检举。

    第十九条 道德委作出的决议和评议意见应征求律师意见,由道德委主任委员、驻会副主任委员审定批准生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道德委评议对象包括,国家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境内报纸出版单位、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新闻电影制片厂等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的单位,以及上述新闻机构的新闻从业人员。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道德委全体会议通过后生效。道德委办公室依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本章程由中国记协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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