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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兰“美卓”在华被侵权获顶格赔偿

2019-06-23 14:01 |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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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芬兰“美卓”在华被侵权获顶格赔偿

    外商盛赞中国超国界平等保护的“大国信心”

    编者按

    “中国搭舞台,世界大合唱”“中国持续开放,惠及全世界”“来自历史的底气,面向未来的信心”……习近平主席在首届进博会上的主旨发言可谓金句连连,既表达了开放的决心,也彰显了大国的信心。这种决心和信心特别体现在我国维护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切实努力的行动上。近日,上海浦东新区法院的一起判例在这方面作出有力的注解。

    本报讯 记者余东明 11月8日,针对沈阳“山泰”侵权芬兰“美卓”一案,即便在侵权获利及侵权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况下,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然对两起案件作出顶格判赔,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620万元。

    正在上海参加进博会的美卓公司总裁Mikko Keto先生认为,

    超国界的平等保护,体现了中国维护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决心,彰显了中国维护经济全球化的“大国信心”。

    美卓公司是一家生产矿山机械的国际知名企业,近些年还在上海自贸区注册了一家分公司。在这起案件中,沈阳“山泰”旗下的两家企业在无合作无授权的情况下,利用“美卓”进行虚假宣传,并涉嫌侵犯商标权。

    美卓公司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一切侵权行为,并就两起案件分别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以及合理费用10万元。

    沈阳“山泰”认为,公司确实存在虚假宣传行为,但美卓公司无法证明其实际损失,请求法院驳回诉请。

    法院审理后查明,被告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同时也构成商标专用权侵权。但法官在确定赔偿标准时发现涉案的侵权获利及侵权损失难以确认。

    本案审判长杜灵燕说,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宣称,关联产品的交易量和交易金额非常大,共有80多次提到出口或内销,其中国外客户涉及美、日、俄、加拿大等诸多国家和地区,经营规模可见一斑。

    最后,法院经过合议后认为,被告主观恶意特别明显,侵权持续时间较长、经营规模较大,结合被告在微信公众号、官网上的宣传内容,足以证明被告侵权获利颇丰。并由此法院采纳了原告主张,全额支持其赔偿及合理费用的诉请,作出顶格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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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赵丹
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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