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正文

期待《广播电视法》为行业发展提供根本保障

2021-04-22 10:35 | 来源: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字号: 打印  
Video PlayerClose

  3月27日,由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文化法治研究中心、中山大学互联网与治理研究中心、北京师范大学中国社会管理研究院和华东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4家单位联合主办的“全媒体传播格局下的《广播电视法》立法研讨会”举行,来自全国高校、科研机构、广播电视台和互联网平台等各领域的近60位嘉宾参与,与会代表紧密围绕《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从立法目标、媒体融合、业务准入、传统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的分类规范,以及与相关法律的衔接、法律责任等多个层面展开讨论。

  广电领域真正意义上的立法

  “《广播电视法》立法的意义在于它是我们国家广电领域真正意义上的立法。”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文化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法律系主任郑宁开门见山地说。中山大学互联网与治理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黄泷一同样提到了《广播电视法》立法的意义,他认为,《广播电视法》是广播电视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业务准入”“制作播放”“传输覆盖”“公共服务”“扶持促进”“安全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10个部分,整体结构合理,逻辑严谨,立法语言流畅,体现了较高的立法技术水平。而且,征求意见稿将“网络视听节目”纳入“广播电视节目”的范围,改变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以“广播电台和电视台”为中心的规制模式,反映了媒体深度融合背景下的广播电视管理体制的变化。

  来自实务界的嘉宾同样对《广播电视法》立法进行了点赞。阿里大文娱法务总监李巍说:广播电视立法运用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值得点赞的。能够通过《广播电视法》明确这些规定,可以提高可预见性、稳定性、确定性。腾讯研究院法律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汤捷提到,从目前《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来看,其定位契合了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根据我国发展阶段、发展环境、发展条件变化作出的科学判断,即“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

  对于第四十九条提到的相关内容,汤捷认为:“在扶持促进广电行业发展的部分增加了推动关键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内容,是非常好的。”

  网上网下一个标准一体管理

  《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条中明确指出:“本法所称广播电视活动,是指采取有线、无线等方式,通过固定、移动等终端,以单向、交互等形式向社会公众传播视频、音频等视听节目及其相关活动。”在第七十九条中明确,“(一)广播电视节目,是指采取有线、无线等方式,通过固定、移动等终端,以单向、交互等形式向社会公众传播的视频、音频等视听节目,包括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等。广播电视节目中的电视剧片,是指电视和网络剧片,包括电视剧、电视动画片、电视电影、电视纪录片、网络剧、网络动画片、网络电影、网络纪录片等。”在与《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同时公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在阐释“立法的指导思想”时,明确落实网上网下一个标准、一体管理。统一规定了电视剧片(包括电视剧、电视动画片、电视电影、电视纪录片、网络剧、网络动画片、网络纪录片、网络电影等)的备案、审查程序。

  《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网络视听节目的广播电视属性,那么,《广播电视法》为什么要监管网络视听节目,该怎样监管,又可能遇到哪些困难等一系列问题成为与会者讨论的焦点。

  “现在很多人都选择上网看视频内容,在这种情况下,通过网络视听内容去进行正能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植入,更好地引导网民,特别是青少年一代,是很有价值的。”郑宁肯定了网络视听行业在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创造就业和促进经济增长方面的价值,并指出对其加强监管,将会对坚持党的领导、贯彻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保障文化安全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李巍说:“在媒体融合的背景下,有一些共性的问题,比如节目制作播出的备案和许可制度、内容安全、媒体从业人员的管理、未成年人保护等话题。《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把网络视听平台纳入进来,体现了立法的包容性和全局观,值得点赞。”李巍同时建议对网络视听平台进行分类管理,因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平台在传播方式、商业模式、经营主体性质、经营方式等方面仍有较大差别。此外,他还提到,网络视听节目上线离不开内容审核,“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怎样提高效率,进行更加有效的行政指导,从而保证上线传播内容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提高可预测性等,我们希望能够在《广播电视法》中有所体现。”

  《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对广播电视职业资格准入进行了规定。浙江广电集团法务部主任李积兵认为,目前对于网络主播缺乏管理,人人都可以做主播,甚至很多网络主播粉丝量多达上千万。对此,他建议,“可以加强行业监督,包括对网络主播的资格准入等应加以限制。”对此,黄泷一也认为,在网络视听节目中从事主持、播音活动的人员人数,远远超过传统广播节目和电视节目人员。如何界定网络视听节目中播音员、主持人的范围,建立何种职业资格准入与监管,不仅关涉网络视听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也关涉就业等社会问题。因此,他建议对播音、主持从业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对传统从事广播节目、电视节目播音、主持活动的人员的职业资格准入,维持现有的管理体制;对从事网络视听节目播音、主持活动的人员的职业资格准入,可另行制定行政法规。

  中山大学互联网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卢家银认为,传统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的分类规范管理是立法的难点,希望对二者进行区分和分类管理,并注意产业和监管的平衡。

  郑宁认为,对于《广播电视法》如何有效监管网络视听节目问题,其一要依法监管,科学立法;其二要合作监管,加强与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党和政府部门的协作,完善广电部门与互联网企业、行业协会等方面的合作机制;其三要创新监管,充分运用5G、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精准度。

  精细化修订期待作出清晰指引

  在《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中,体现了许多对于社会热点的回应,比如第三十二条规定:“广播电视节目主创人员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节目的播放予以必要的限制。”黄泷一认为,本条规定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但“对有关节目的播放予以必要的限制”有时会涉及其他法律制度,也涉及相关方的利益,应当做更为精细化的修订,并将这一举措纳入既有的法律制度框架。李巍则站在网络平台角度,希望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程度、暂缓播出时间、已经播出的影视作品是否受影响等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

  对于未成年人保护内容的规定,也得到不少与会专家肯定。山东政法学院教授王伟亮说道,将未成年人保护作为《广播电视法》重要内容之一,符合广播电视保护未成年人的要求,建议对播放频次及版面留存时间作出限制,以增强实际约束力。

  《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规定:“广播电视节目集成播放机构应当通过设立未成年人专门频率频道、未成年人专门时段、未成年人节目专区、未成年人模式等措施,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保护专员、未成年人节目评估委员会等机制,防止未成年人节目出现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黄泷一提出,现实中,有些广播电视节目虽然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但可能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负面影响,对此类节目的规制,应是该法条的立法目的。所以,建议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修改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记者 隋明照)

责任编辑: 王小玉
贺信
0100901100100000000000000111000013989773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