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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恩格斯所说的“绝对的出版自由”?

2021-06-08 14:49 | 来源: 中国记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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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恩格斯在晚年的著作中,两次提到“绝对的出版自由”。1884年,恩格斯在德国社会民主党机关报《社会民主党人报》发表《马克思和〈新莱茵报〉(1848—1849年)》一文,在回顾该报工作时写道:“在莱茵地区,我们却享有绝对的新闻出版自由,我们也充分利用了这个自由。”[《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83页。]《新莱茵报》在创办的近一年内(1848—1849年),被他人起诉23起,但由于出版地科隆经历过法国大革命的洗礼,“通过拿破仑法典而保持有现代法的观念”,所有案件必须按照法律程序审理,而不能由行政当局仅凭一方起诉或官员个人好恶直接下令处罚报纸。这种法治化的环境,使普鲁士当局无法直接查封报纸,“报纸在警察的眼皮底下仍然从容地继续编辑和印行,它的销行和声誉随着它对政府和资产阶级的尖锐攻击愈益扩大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31页。]

  1890年,恩格斯在《给〈社会民主党人报〉读者的告别信》中,第二次提到“绝对的出版自由”。他说:“我生平曾经有两次(编者注:指《新莱茵报》和《社会民主党人报》)荣幸地为报纸撰稿而充分享有一般能开展新闻出版工作所应具备的两个最有利的条件:第一,绝对的新闻出版自由,第二,深信你的听众正是你想要同他们说话的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00页。]《社会民主党人报》(1878—1890年)是德国反社会党人非常法实施时期德国社会民主党机关报,先后在瑞士苏黎世和英国伦敦出版。恩格斯认为,《社会民主党人报》是“党曾经有过的最好的报纸”,原因之一就是“只有它享有充分的新闻出版自由”[《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01页。]。

  由此可见,恩格斯两次提及的“绝对的新闻出版自由”,特指在马克思和恩格斯创办《新莱茵报》和恩格斯指导《社会民主党人报》期间,他们和报纸编辑部突破执政当局的法律和禁令而在报上较为自由地发表文章。

  在革命时期的特殊背景下,争取这种自由体现了马克思、恩格斯创办无产阶级报纸的智慧。他们充分利用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出版方面按照资产阶级的法律框架行事,甚至采取了“非法”手段,使《新莱茵报》和《社会民主党人报》逃过普鲁士当局和德国《反社会党人非常法》的人为钳制,在一段时期内得以顺利出版。恩格斯自己就承认:“《社会民主党人报》就是这种不合法性的体现。对它来说什么必须遵守的帝国宪法,什么帝国刑法典,什么普鲁士邦法统统不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01页。]因此,可以把这种“绝对的出版自由”理解为排除了国家干预后实现的、通过报刊充分表达意见的权利。

  “绝对的出版自由”直接译自德文。在德文中,与“绝对的”对应的“unbedingte”一词,可释为“无条件的、绝对的、完全的”。但在恩格斯《给〈社会民主党人报〉读者的告别信》中,还有与之相近的表述,即“充分的出版自由”。“充分的”德文为“voile”,释义为“完全的、满的、充满的”。显然,“绝对的出版自由”与“充分的出版自由”含义相同,描述的只是处在当时社会中新闻出版自由的一种状态,而不是对新闻自由原则实现所提出的要求。

  因此,对于修饰新闻自由的“绝对的”一词,应从政治、法律、社会学的意义上理解,与哲学概念中的“相对”并非相对应的概念范畴。所以,若将恩格斯所说的“绝对的出版自由”翻译成“完全的出版自由”,可能会减少对其内涵的误解。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即便“绝对的出版自由”是出版自由最彻底的表现形式,但对每个人、每个政党来说,事实上仍然不可能平等享有,最根本的原因就是社会财富掌握在少数人手里。恩格斯曾说:“资产阶级的力量全部取决于金钱,所以他们要取得政权就只有使金钱成为人在立法上的行为能力的唯一标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647页。]比较成熟的资本主义制度虽然并不直接对新闻进行“人治”干预,但其性质决定了它无法克服金钱对出版自由的制约。所以,即使是“绝对的出版自由”环境,也会产生出版自由方面实际上的不平等——拥有立法权的资产阶级在对新闻自由的解释方面天然地占据优势。马克思曾这样评价资本主义制度所谓“保护”新闻自由的法律:“宪法的每一条本身都包含有自己的对立面,包含有自己的上院和下院:在一般词句中标榜自由,在附带条件中废除自由。”[《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98页。]

  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揭示出的现实社会实际情况,在当代西方资本主义世界更是屡见不鲜。例如2013年5月,美国司法部被曝连续两个月通过秘密传票形式获取美联社记者编辑的电话记录,包括美联社在纽约、华盛顿和康涅狄格州哈特福特办公室电话,以及在众议院新闻处的主要号码,遭窃听人数超百人。美国媒体因此抗议司法部“违宪”,要求对其进行审查和处罚。但哥伦比亚特区检察长办公室发表声明表示,司法部发出传票提取媒体通话记录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这些规定要求我们在考虑传票获取媒体电话记录前尽一切努力通过其他方式获取信息……因为我们珍视新闻自由,我们总是小心慎重,以在信息流动方面的公共利益和法律公正有效管理方面的公共利益上达到平衡。”[《美国司法部“窃听”美联社 回应称规则允许》,《环球时报》2013年5月15日。]可见,只要是以“公共利益”之名,美国政府仍然可以“合法地”限制新闻自由。

  美国政府在2001年10月通过《爱国者法案》,以“反恐”为名直接地扩大了美国司法部门的权限。据此,多个政府机关便有权“依法”窃听和追索电话、电邮通信、医疗、财务和其他种类的记录。而且,这项法案中的多项条款起初是作为临时法律被通过的,但却被两度延续,直至今日仍然有效。这表明,以侵犯个人隐私、限制新闻自由为代价来“保护”所谓的国家利益,仍是美国政府的惯用手法。

责任编辑: 张泽月
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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