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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识我国舆论监督的制度建设?

2021-06-08 14:37 | 来源: 中国记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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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舆论的监督权直接来源于宪法,我国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这里所说的“人民的监督”自然包括舆论监督。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舆论监督的前提和基础。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里把包括舆论监督在内的批评建议权明确为公民的权利,并且明确了舆论监督的对象是“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宪法的上述规定为新闻工作者开展舆论监督提供了根本依据和基本保证。

  在宪法的框架之下,其他法律法规对舆论监督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如1993年10月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6条第3款规定:“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明确为舆论监督授权。第32条所列举消费者协会履行的职能中包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强调消协组织与新闻媒体协作搞好舆论监督。

  除了宪法和法律,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也对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进行授权。国家新闻出版署1990年12月颁布的《报纸管理暂行规定》要求报纸要“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这是舆论监督的提法最早在政府部门规章里面出现。2000年以后,地方法规纷纷为舆论监督授权。《浙江省党内监督十项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等省级、市级法规文件的先后出台都对舆论监督的实施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就提倡在新闻媒体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全面揭露党内存在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指出:“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支持群众批评工作中的缺点错误。”这是“舆论监督”首次正式被写进党的工作报告。党的十四大报告指出:“要重视传播媒介的舆论监督,逐步完善监督机制,使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要“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强调要“加强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强调:“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民主监督,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在2003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舆论监督”被列为党的十大监督制度之一,这是舆论监督制度化的重要标志。《条例》第三章对舆论监督进行了专门的规定,明确舆论监督的途径有“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原则,遵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对舆论监督作出如此详尽的、系统的表述,把舆论监督制度作为十项党内监督制度之一,明确舆论监督的制度威力,这在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2005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这是关于规范舆论监督的标志性文件。《意见》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舆论监督工作,积极开展舆论监督,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在统一思想、凝聚力量、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一表述把舆论监督跟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并列,并且强调人民的监督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健全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机制,运用和规范互联网监督。”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指出:“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坚持正确导向,加强舆论监督,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发挥警示作用。”这充分表明,我们党对舆论监督的重视达到了新的高度。

  从我党早期延安整风时期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新闻媒体监督作用的进一步加强,从党的十三大将“舆论监督”正式写进党的报告到将“舆论监督”列为党的十大监督制度之一,从新闻发布制度到信息公开条例,我国的民主法治不断完善,舆论监督渠道更加畅通和多元,我国舆论监督走过了一段不平常的历程,但也必须看到,我国的舆论监督制度目前还没有达到完善,需要不断加以改进。

  一是政府信息公开需要进一步推进。2003年“非典”事件以来,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程度不断加强。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如今,新闻发布制度成为政府工作常态,政务微博微信不断拉近政府与百姓之间的距离。政府的信息公开逐渐由被动向主动转变。但依然存在一些地方政府、官员由于担心负面新闻见报而拒绝采访、掩盖信息等现象,由此导致新闻记者履行采访权、报道权得不到实现,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无法维护。事实证明,政府信息对民众公开透明,更能得到人们的充分信任和大力支持。在信息时代全面来临的今天,政府主动而自觉地接受媒体和公众的监督,将有力促进我国的舆论监督制度建设。

  二是媒体监督权利需要进一步保护。媒体记者进行舆论监督报道时,往往会遇到重重阻力和频频干扰。首先是采访过程步履维艰,常常会遇到人为设置的阻碍,一些权力部门限制记者采访,逃避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如2014年4月,某地一天举办两个车展的奇怪现象引起了广泛关注,政府部门为何不按相关会展管理规定合理统筹安排?央视记者就此事前去主管部门采访调查,却被以“我们可以不给任何解释”的蛮横理由拒绝。其次是报道要面世也非常困难,尚未刊播,就有官员托人说情。最后是有些被曝光和监督的官员对记者进行打击报复。这些干预手段都严重阻挠了新闻媒体正常履行舆论监督的职能,制约了舆论监督的良性发展。在开展舆论监督工作中,新闻工作者的采访权、报道权、人身权等需要得到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有力维护。

  三是媒体法律素养需要进一步提高。作为舆论监督的主体,新闻媒体自身的监督水平也影响着我国舆论监督的整体质量。新闻从业者职业素养不高将大大降低舆论监督作用的发挥。一些媒体为了追求轰动效应,在缺乏深入调查分析的情况下就大肆报道;有些媒体报道中以揭黑、揭丑为主,少见具有正能量的新闻;少数媒体记者以权谋私,以监督报道为要挟索要封口费,或者通过不实报道恶意抹黑。这些不当行为都会严重损害新闻媒体的公信力,削弱舆论监督的作用。由此可见,媒体从业人员必须加强自身修养尤其是法律素养,明确自身权利和义务,首先规范自身行为,然后正确行使手中的舆论监督权利,使舆论监督取得更好的效果。

责任编辑: 张泽月
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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