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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有机运动”理论揭示出具体新闻真实的呈现是一个认知过程,这是一种新闻传播规律吗?

2021-06-08 14:28 | 来源: 中国记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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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刊有机运动”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对于新闻真实呈现规律和认知、报道过程的重要论断。1842年年底,马克思主编的德国《莱茵报》发表了驻摩塞尔记者彼·科布伦茨采写的两篇通讯,揭露该地区的柴荒问题和出版不自由。该省总督冯·沙培尔却指责报道没有详尽地包括一切细节和全部原因,对其真实性提出质疑。为此,马克思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思想方法,以该记者的名义撰写《摩塞尔记者的辩护》一文,发表于1843年1月的《莱茵报》上,第一次比较系统地提出这一理论。其主要观点概括如下。

  一是许多新闻事实具有复杂和多面的特点。“最初,这个完整的事实只是以同时发展着的各种观点的形式出现在我们的面前,这些观点有时有意地,有时无意地揭示出现象的某一方面。”“一个新闻记者在极其忠实地报道他所听到的人民呼声时,根本就不必随时准备详尽无余地叙述事情的一切细节和论证全部原因与根源。何况这样做需要许多时间和资料。”[《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11页。]

  二是随着新闻事实的不断呈现和报道的认知内容日趋全面,“只要报刊有机地运动着,全部事实就会完整地被揭示出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11页。]。

  三是由于工作和职责分工的原因,“一个新闻记者可以认为自己只是一个复杂的机体中的一小部分”,因此,这一有机运动“不是由某一个人做全部工作,而是由这个人数众多的团体中的每一个成员担负一件不大的工作——一步一步地弄清全部事实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11页。]。

  囿于媒介发展的历史条件,马克思上述论断的对象只是报纸,但是所揭示的新闻事实全貌和真相显现的动态过程,符合所有事物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从而也在根本上制约着新闻报道对于新闻真实的认知和揭示方式。因此,即便是在当今各种媒介充分发展的时代,仍然是所有媒体应当遵循的新闻传播普遍规律。

  第一,新闻报道一开始就要秉持真实性原则,但囿于客观条件所限,不能强求初始新闻报道在一切细节上完美无瑕。新闻舆论工作者应当在报道伊始,就不折不扣地遵从保证新闻真实的操作方法,诸如要有可靠的信源,要由两个以上互不关联的渠道核实信息,要倾听当事双方的陈述等。但是,除了可以一次性完成的资讯报道之外(例如会议程序、领导人出访等),由于新闻事实的复杂多面和采访报道时可能存在的条件限制,受新闻时效性的驱动和制约,初始的新闻报道不一定非要求所有内容、细节、原因等都绝对全面和准确。例如2014年12月13日,河南农妇周秀云在山西太原与民警发生冲突导致非正常死亡。24日,此事率先在网络曝光,后引发全国媒体普遍关注。不过最初的报道都说是“讨薪引发纠纷”,后经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初步认定,事件“系治安纠纷所致,非‘讨薪’引发,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而是涉嫌恶意报复。从细节真实的角度看,当初的报道对事件起因的定性显然不够准确,但倘若没有媒体在得到线索后的及时介入,周秀云已经死亡10日社会公众却一无所知的这一冲突事件,其后续处理结果难以想象,更不用说引发全社会对于背后所反映问题的深入思考了。

  第二,新闻报道的最终目的是“弄清全部事实”,使之“完整地被揭示出来”,唯有置于完整的“有机运动”过程之中,初始报道中的不足才具备可以允许的前提。在后续报道过程中对此前的缺漏和不足进行纠正,就是逐步展现新闻真实的必不可少和至关重要的环节。正如马克思所说:“如同生活本身一样,报刊总是常变常新……今天它所报道的事实或所发表的见解中的错误之处,明天它自己就会推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52页。]马克思本人的新闻实践活动中,就有这样典型的事例。

  1848年7月,马克思主办的《新莱茵报》收到寄自巴黎的两篇通讯,都说有证据表明当时颇有名气的俄国革命家米·巴枯宁其实是沙皇政府间谍。这两篇通讯一篇来自哈瓦斯通讯社,另一篇是报社派驻巴黎的通讯员艾韦贝克所写。尽管马克思与巴枯宁是朋友,但他还是发表了艾韦贝克的报道。几天后,巴枯宁在报纸上发表了澄清事实的两个文件,指出这是沙皇俄国大使馆故意散布的谣言。《新莱茵报》又立即转载了巴枯宁的这两个文件。后来,《新莱茵报》还发表了编辑部处理此事的解释:“我们所以报道了这件事,是因为两位完全没有联系的通讯员同时向我们送来了这个消息。我们这样做只不过是尽一个公众报刊的义务,一个公众报刊对社会活动家是应该表现出高度警觉的。在这同时,我们也给了巴枯宁先生机会,让他来消除某些巴黎人士对他提出的怀疑。”[《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322页。]

  除了在后续报道中进行内容补充外,对已知的事实错误进行公开纠正,也是在“有机运动”过程中逐步呈现新闻真实的重要方式。例如,2014年5月,某网刊发记者撰写的报道《地沟油去哪儿了?起底京畿地沟油黑色产业链》,指称由河北等地收购加工的“地沟油”,最终被运进了嘉里粮油(天津)有限公司。后在多方提供的调查证据面前,5月20日,该记者发表致歉声明承认,因为两个公司位置相邻没能仔细辨认,“不慎将嘉里油脂化学(天津)工业有限公司误报为嘉里粮油(天津)有限公司。对由此给益海嘉里集团造成的不良影响,我深表歉意”。正是因为有这样的态度和举措,益海嘉里集团随即宣布放弃原先针对不实报道提出的4点声明和赔偿要求。从新闻的“有机运动”过程看,这一坦然承认报道偏差并道歉的行为,使得原有的错误得以纠正,正是“有机运动”的应有结果。

  第三,在当代新媒体充分发展的技术条件之下,可以在新闻“有机运动”的过程中对存在偏差和不足的报道进行补充和纠正的“团体”成员,早已不再局限于某个媒体内部,而是扩展至广泛的媒体、社会组织甚至个人。这对于保证新闻“有机运动”的过程完整,从而还原新闻真实,都具有积极意义。例如,2012年10月31日南方某报报道论证国际数学猜想的90后男孩,其中有的内容存在夸大和不实,后由某专业论坛中的非新闻职业网友首先求证,《中国青年报》于11月23日刊发深度报道《媒体制造的“数学天才”神话》,对此进行了纠正。在当今的时代环境下,作为当事媒体和个人,更应当基于对“报刊有机运动”理论的辩证认识,出于保证新闻真实性这一神圣职责,真诚欢迎社会各界的帮助和监督,公开坦然地承认不足并予以纠正。这不仅是遵从新闻“有机运动”规律的负责任态度,也是构建和塑造良好形象的有效手段。然而在当下的新闻传播实践中,能够坦然承认过失并迅速纠正的媒体实在不多。不少媒体和个人事实上视报道的发布为一项具体新闻活动的终止,缺少对于事实的持续追踪、检视、澄清和更正,从而留下诸多既无正式结果更没有追责的“烂尾新闻”。

  还有一些媒体在确凿的事实面前,缺乏直面认错的勇气,于是便采取再发一篇相关报道的办法,以“含蓄委婉”的方式进行事实纠正。虽然这种“委婉”的修正,比起出现报道错误而若无其事者是种进步,但仍然不能算是新闻“有机运动”最完满的结果。《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三条明确提出:“刊播了失实报道要勇于承担责任,及时更正道歉,消除不良社会影响。”这应当成为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遵循新闻传播规律、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要求和自觉行动。

责任编辑: 张泽月
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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