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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章程

2021-12-29 15:27 | 来源: 中国记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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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章程

(2021年12月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第十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简称“中国记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新闻界的全国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新闻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党的新闻事业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引领全国新闻工作者,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承担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新闻志向、工作取向,做政治坚定、引领时代、业务精湛、作风优良、党和人民信赖的新闻工作者,为繁荣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闻事业努力奋斗,为实现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舆论支持。

  第三条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更好把广大新闻工作者凝聚起来,真正建设成为新时代“记者之家”。

  第四条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依照本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教育培训、媒体服务、权益保障、评选表彰、调查研究、交流合作等工作,强化政治引领,强化行业自律,强化服务功能,强化对外联络,发挥团结引领、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参与管理等作用。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在新闻界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新闻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学习教育,开展增强脚力、眼力、脑力、笔力教育实践,开展理论研究、业务交流等活动,推动提高新闻工作者政治理论素养和新闻舆论工作水平。

  第六条 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鼓励新闻工作者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保持人民情怀、记录伟大时代,推动新闻舆论工作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

  第七条 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坚持依法依规治会,配合新闻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做好新闻行业管理服务工作,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八条 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在重大活动、重大事件中承担媒体服务协调管理工作。

  第九条 推进新闻行业自律,督促新闻工作者遵纪守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新闻职业精神,遵守《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发挥中国记协新闻道德委员会作用,组织开展媒体社会责任报告工作,推动形成新闻职业道德建设长效机制。

  第十条 维护新闻单位、新闻工作者合法权益。开展新闻工作者援助工作。关心关爱新闻工作者身心健康。

  第十一条 开展中国新闻奖、长江韬奋奖、全国优秀新闻工作者等评选表彰活动,搭建展示新闻工作者良好社会形象的平台,促进新闻界多出精品、多出人才。

  第十二条 面向基层,服务基层,加强同基层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的联系与交流,推动基层新闻事业的发展。

  第十三条 发挥中国记协新媒体专业委员会作用,加强对新媒体及其从业人员的联系、服务和引导,推动媒体深度融合发展。

  第十四条 开展调查研究,掌握新闻行业信息,关注国内外新闻事业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为有关部门决策提供参考,为新闻界和社会各界提供新闻行业信息服务。

  第十五条 组织和代表新闻界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反映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的意愿和诉求,推动我国新闻事业繁荣发展。

  第十六条 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开展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新闻团体、新闻机构和新闻工作者的交流与合作;承担港澳台记者采访的接待、服务和管理工作。开展同海外华侨华人新闻团体、新闻机构和新闻工作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七条 开展国际新闻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国际性、区域性新闻团体和各国新闻界之间的友好关系,联系和服务外国媒体驻华记者,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贡献。服务国际传播能力建设,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展示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

  第十八条 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兴办新闻出版和新媒体等事业,建设新闻教育基地,开展有关培训、咨询、服务和经营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九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全国性新闻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工作者协会,全国性新闻团体,主要新闻教育、研究机构,代表各自团体内的成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承认本章程并交纳会费的,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二十条 凡申请加入本会者,须向本会提交书面申请,经本会书记处审核并报主席会议批准。会员退会时,须经其主管单位同意并书面报告本会。会员已停办或注销登记的,由本会按照程序注销其会员资格。会员严重违法违规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经本会书记处审核并报主席会议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推举本会理事;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帮助;

  (四)获得本会的维权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和援助;

  (五)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实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接受本会委托的任务;

  (四)接受中国记协新闻道德委员会评议,遵循新闻行业自律要求;

  (五)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

  第二十三条 本会最高领导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

  (三)选举常务理事会;

  (四)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理事会由理事和特邀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推举产生,特邀理事由本会书记处邀请。理事和特邀理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实行监督,按照相关规定履职。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根据需要可在届内召开全体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执行理事会决议。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任命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主席或其委托的副主席主持,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增开会议,听取审议书记处的工作报告,通过其他需要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由主席或其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和主持,书记处书记列席。主席会议审议拟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的议题和事项。

  第二十六条 书记处是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本会日常工作,重大问题提交主席会议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书记须是本会常务理事,按照书记处分工安排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主席、副主席缺额时,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增补。常务理事因故需要更换、增补或增加时,由原推举单位或需要增补的单位举荐,经主席会议同意,由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专门委员会是本会的专门工作机构。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本会,委员由本会聘任。

 

第五章 地方记协和专业记协

  第二十九条 本会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工作者协会的工作进行联系、指导和服务,支持其依照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对作为本会会员的全国性专业记协的工作进行联系、指导和服务,支持其依照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对主管的全国性新闻社团,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记协主管社团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二条 地方新闻工作者协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接受本会相应专门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六章 经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会费收入;

  (二)国家资助;

  (三)本会兴办的事业收入;

  (四)海内外捐赠;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收入用于会员服务和记协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的英文全称是:“ALL-CHINA JOURNALISTS ASSOCIATION”,缩写为“ACJA”。

  第三十六条 本会前身“中国青年新闻记者协会”成立于1937年11月8日。国务院批准每年11月8日为中国记者节。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徽(样式附后)为圆形,外环白底红字书写本会中英文名称,红色内环中间是本会英文名称缩写ACJA组成的金色心形图案,两个向上的三角形象征正确导向,图案中心的眼睛象征新闻工作者是时代的观察者,整个图案表现本会在新闻事业中的团结和凝聚作用。会徽的制作标准和使用办法,由本会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会名称、会徽、会员证书、荣誉证书等受法律保护,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进行使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冒用、滥用和篡改。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四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本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会徽样式

  

责任编辑: 王小玉
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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