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于欢案
【导语1】山东聊城青年于欢,在面对讨债人员辱骂、非法拘禁等不法侵害时,用一把水果刀刺向了对方,4人受伤,其中一人死亡。一审判决当中,于欢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于欢不服,提起了上诉,今天上午,这起案件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宣判,判决于欢犯故意伤害罪,但他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那么案发时到底发生了什么,于欢的行为又是怎么认定的呢?
【同期】执法记录仪画面
于欢:你 出去 我把刀给你
辅警:你把刀先给我
于欢:不行
辅警:把刀给我
【正文】画面上的这个人就是于欢,22岁的他,因为持刀捅人,造成四名受害人一死、二重伤、一轻伤。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然而,事情并没有结束,一个月后,案件引爆舆论,于欢的判决结果引发了公众的质疑,有人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判决过重,还有人认为处警民警涉嫌渎职。然而,2017年5月27日,随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且是微博全程直播的进行,完整案件细节的披露让公众又回到了法律上的理性讨论。这背后到底有着怎样的故事呢?事情还要从三年前开始说起。
【正文】这就是此案的案发地,山东聊城市冠县的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也就是被告人于欢的母亲苏银霞所经营的公司。
【同期】出庭检察员 李文杰
案件起因部分就是高息借款无力偿还
【正文】检察机关认定,虽然借款双方合同上标注的是月息2%,但实际他们的口头约定为月息10%。
【同期】检察员讯问苏银霞
因为什么原因借
当时借钱我是周转没有资金,周转不开了,车间里得生产得干活,没办法才借的钱
【正文】检察机关认定,由于后来苏银霞无力偿还这笔高利贷,吴学占等人开始纠集人员上门讨债。
【同期】出庭检察员 李文杰
第一次是2016年4月1日,就是案发前十几天吴学占、赵荣荣到了苏银霞所住的房屋里面,将房屋强占,第二次就是在案发前一天2016年4月13日吴学占、赵荣荣纠集人员将房屋内的家具全部搬离,并安排人员盯守,而且到源大工贸公司叫嚷谩骂。在第二次4月13号这一次,在苏银霞的房屋里面吴学占还将苏银霞的头部按入马桶。
【正文】在这种情况下,苏银霞多次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寻求保护。
【同期】出庭检察员 李文杰
而且在案发当天那一次下午也报了一次警,郭彦刚要债这一方声称苏银霞这一方私刻印章,苏银霞这一方进行了解释,处警民警经过了解,认为这是属于民事纠纷,于是劝大家就是一定要平和地处理,如果还有意见可以向法院起诉。
【正文】时间来到2016年4月14日下午4点,讨债人员再次来到公司。下午六点多到八点多这段时间,苏银霞母子及公司员工在食堂吃饭,而讨债人员则拿来烧烤炉,在公司门口烧烤喝酒。八点多的时候,讨债人员让苏银霞母子来到公司主楼的接待室。在随后的一个小时里,偶尔有讨债人员进过接待室,其他人则在门口吃烧烤。
【同期】出庭检察员 郭琳
刚才我们讲到的在9点53分、52分左右,这些人员陆陆续续地进入到了这个接待室里边,那么也就是在进入接待室之后,杜志浩因为当天晚上喝酒喝得比较多,这是所有讨债人员里边,后来经过鉴定达到醉酒标准的,所以杜志浩进入之后整个讨债的过程,应该说发生了一个升级。
【导语2】检察机关认为,在案发当晚9时53分之前,讨债人员采取的侮辱、限制自由等行为较为轻微,而在这之后,讨债人员杜志浩的一些行为,让事态逐步升级,苏银霞母子的人身自由也受到了比较强制的限制。
【正文】当时,苏银霞母子坐在东边的两个单人沙发上,公司的两名员工张立平和马金栋坐在西边的双人沙发上,讨债人员则围绕在他们身边。
【同期】目击者张立平
过了不大一会,他(杜志浩)就把那个鞋脱下来,放他妈那个鼻子那儿叫她闻,闻了一下
【同期】苏银霞
他们就抠他(于欢)的眼睛,就这样
检察员:就是捏他这个鼻梁这个地方 是吧
对
【同期】目击者马金栋
十多个人嘛 最后那个头儿 可能就是死的这一个 他去了以后说话比较难听 最后还脱裤子把生殖器都露出来
【正文】检察机关讨债人员的这些不法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认定,尤其是对讨债人员杜志浩裸露下体的行为进行了核实,通过对当事双方的核实,检察机关制作出了一张现场方位示意图。
【同期】出庭检察员 郭琳
事实证明通过我们在二审期间的这个复核工作,能够证实杜志浩当时是站在茶几上,并没有面对哪一个人,而是直接面对着对面,脱下裤子之后做了一个左右晃动的动作。那么其中在向左晃的时候,因为苏银霞就在他的左侧,那么这个时候他与苏银霞的距离相对就比较近一些,按照苏银霞自己证实,当时也没有专门对她做什么动作。脱下裤子之后两边扭动了一下,也没有与她的身体发生接触,这个距离经过苏银霞自己证实,大概也就有个二三十公分,那么当时我们也专门问苏银霞,你这个对于杜志浩实施这个动作的时候,你是什么反应?苏银霞说我就把头扭到一边,我没有看他。
【正文】对于杜志浩的行为,双方都有人出来劝阻。
【导语3】根据目击者张立平的说法,她从案发现场出来的时候准备报警,电话却一直没有信号,就赶紧去员工宿舍告诉了于欢的姑姑于秀荣,随后于秀荣和丈夫刘付昌报了警。很快,值班民警朱秀明带领两名辅警赶到现场,执法记录仪记录下了这段画面。
【同期】出庭检察员 李文杰
这是警车驶入源大工贸公司厂区内,警车上面一共有三位,其中女性是正式女民警,带领着两位男性辅警。
记者:这位男性辅警他是之前来过 是吗
这两位(辅警)下午曾经来过,这个时候听到一位女士在问对方为什么摔我手机?这个时候这个画面上显示有两位男子,穿粉色衣服这是催要债一方的郭彦刚,旁边那个穿绿色外套的是被害人严建军。
【同期】于欢姑姑 于秀荣
他说谁报的警啊?我说不是我,他说谁报的?我说不知道,拿出你手机来?拿出我手机一看不是我报的警,把手机也摔了,也踹了我两脚。
【正文】民警赶到后,一边进入案发现场,一边寻找报警人了解情况。
【同期】出庭检察员 李文杰
我们看到长沙发上坐着是两个人,这名男子就是死者杜志浩,这名是要债一方的张书森,坐在茶几上的中间这一位叫李忠要债一方的,站在最右边的就是要债一方杜建岗。这位坐在沙发上就是上诉人于欢,这个穿粉色外套的就是被害人郭彦刚,他后边一位穿红色T恤是要债一方的张博,这个绿色的外套就刚才介绍过了是被害人严建军,这个坐在于欢的北边单人沙发上就是于欢的母亲苏银霞。这个时候民警一进来就问谁报的警,对方要债一方也说没有报警就问谁报的警。这时候就是苏银霞向处警民警反映,说对方有人打她儿子于欢,但是对方都予以否认。
【正文】通过画面可以看到,处警民警朱秀明一直在劝解不要打架,要账归要账。
【同期】出庭检察员 李文杰
这个时候我们可以看出通过他们的对话,就苏银霞、于欢二人想出接待室,但是没有出去,就是因为要债一方阻拦着不让出去。我们从这个画面可以看到要债人一方始终是站在接待室门口附近,而苏银霞、于欢母子始终是站在要债人一方的南边,也就是远离门的方向。女民警朱秀明看到接待室内双方现场状况非常混乱,于是打电话向值班辅警徐综义请求支援。
【正文】楼道内由西向东的监控也记录了当时的情景。
【同期】出庭检察员 李文杰
这是民警朱秀明带领两名男辅警第一次进入接待室内。此时一名男辅警就从接待室里出来在外边找人了解情况。这个出来的就是女民警朱秀明。我们看她手里拿着电话正在拨打电话。
【正文】通过画面可以看到,民警朱秀明一边往外面走,一边让辅警进屋劝解双方。
【同期】出庭检察员 李文杰
朱秀明给一个辅警说进去给双方说说不要动手,那边辅警就进去了,之后朱秀明和另一名辅警两个人进到了警车里面,商量要不要跟所长打电话?后来经过商量以后决定先不要打,在车内的时间大约也就是40秒钟。
记者:那为什么要进车里呢?
据朱秀明自己介绍是因为当时现场外边很混乱。
【正文】此时,据苏银霞讲,民警离开后,他们母子也想跟随民警离开,却遭到讨债人员的拦阻。
【同期】苏银霞
我们也想出去,但他们拦着不让走,我们想着就是忍着,把事情忍下去,以后再想办法弄钱给他们,咱也不缠这些人了,但是没想到出的这事情。
【正文】苏银霞说,民警走后,讨债人员让他们坐下,于欢并没有同意。
【同期】苏银霞
他不想坐了,说站站就行。他们看于欢不坐,就摁着于欢的脖子把他推到南边。
【同期】于欢
检察员:杜志浩已经上来打你了,其他人也开始围上来,打还是没打
打了
检察员:打到你了吗
打到了,打到我的肩膀,还有头顶
【正文】于欢说,自己被人逼到了办公桌旁边,他大概记得办公桌报纸下面有一把刀子,于是他顺势将刀拿了起来。
【同期】于欢
应该是谁离得最近(就捅谁),因为我也不知道是谁打(我的)
【正文】检察机关调查后认定,民警在出了大厅后,就关闭了执法记录仪,商量完事情后,再次打开执法记录仪,此时,第二段执法记录仪的画面上已经可以看到有人已经受伤。
【同期】出庭检察员 李文杰
这是透过西玻璃墙看到接待室内的情况,我们通过这个静止的画面可以看到,这个时候这是程学贺,这位是死者杜志浩,从二人的姿势来看已经被捅刺了,都在摸着自己的腹部。
【正文】通过画面可以看到,执法记录仪打开时,讨债人员杜志浩和程学贺已经受伤。经过技术处理,检察机关在这段视频中找到了于欢捅刺另外两名讨债人员严建军和郭彦刚的画面。
【同期】出庭检察员 李文杰
我们马上可以看到于欢的一个持刀捅刺的动作。这个时候于欢的右手已经伸出来了,也就是在这时候严建军被捅刺的。现场情况我们可以看出来就是在于欢捅刺严建军的时候,其并没有遭受到对方人与他的身体接触,更没有对他进行殴打。
【正文】由于郭彦刚在画面中被人挡住,于欢捅刺郭彦刚的动作也需要通过慢放才能识别。
【同期】李文杰
这个时候我们看到于欢的右手已经伸出来了,他的伸的方向是朝向西方,因为郭彦刚这时候在他的西边,我们可以看到同时于欢有一个往西跑的过程。被害人郭彦刚慢慢地就出现在西边的画面上,郭彦刚此时是在向西退,并且在退的过程中是有一个右转身的方向,因为他一开始是朝东面对着于欢。
【导语4】我们可以看到,执法记录仪的画面分为两段,第一次从大楼里出来之后,民警就关闭了执法记录仪,有人曾提出质疑,认为民警这时候是想要离开,不再关注此案,那么调查的结论是什么呢?
【同期】出庭检察员 李文杰
(这)就是警车,而在画面的左下角有一女子,这名女子就是于秀荣。我们可以看到于秀荣这时候已经往警车方向走了,大家注意警车这个位置是警车的右前方,我们可以看到于秀荣是走到了警车的哪个方向?我们可以看到于秀荣走到的是警车的左侧方向,而她刚走到警车旁边,民警已经从警车的右边车门先下车。所以这个时候是不存在于秀荣说的她看着警车要走,拦在警车前面不让走,因为于秀荣刚到了警车的附近,两名警察就已经从右边车门下来了。
【正文】除了对这个疑点进行调查,检察机关还对杜志浩是否耽误治疗时间最终导致死亡的说法进行了核实。在二审法庭上,辩护人提出,杜志浩受伤后,自己驾车,不去最近的医院,而是前往人民医院救治,并且在医院门口和保安发生冲突,最终耽误了治疗时间。
【同期】于欢辩护人
本案杜志浩受伤后,没有选择就近医院救治,耽误治疗大约五分钟左右,所以其死亡的结果并不能全部归结为于欢所实施。
【正文】检察机关认为,当时开车的是讨债人员杜建岗,他更多的考虑的是救助条件的好坏,而且两个医院距离相差并不是特别大,经过侦查实验,到两个医院的时间差在两三分钟。
【同期】出庭检察员 郭琳
到了医院之后确实有冲杆的情况,因为当时这个杆没有抬起来,但是为了救人他把这个杆撞了。也有保安跟着过来,但是即使有也是保安跟杜建岗之间可能有一个交谈,但是没有影响到把杜志浩送到医院的这个外科病房和急救室。
【导语5】检察机关认为,于欢案处警民警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不予刑事立案。事实了解清楚后,如何认定于欢的行为就成为关键焦点,到底于欢的行为能否构成正当防卫呢?法律上对正当防卫是如何规定的呢?
【正文】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同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阮齐林
那么因此通常认为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那是不法侵害,第二个条件具有紧迫性,是正在进行的。
【正文】阮齐林教授介绍,具备了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但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防卫。
【同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阮齐林
如果正当防卫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的,应该负刑事责任。同时按照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导语6】针对对于欢案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两次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听取意见和建议。
【同期】出庭检察员 扈小刚
为了准确地去认定,我们也请教了很多的专家学者,然后从这种法理层面,来怎么来去能够更准确地判断,这块对我们准确适用法律,应该说是帮助非常大的。
【正文】在二审法庭上,辩护方提出于欢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对此检察机关认为,于欢的行为有防卫性质,但是却属于防卫过当。
【正文】检察机关认为从主观要件,也就是防卫意图看,于欢的捅刺行为是为了保护本人及其母亲合法的权益而实施的。从防卫起因看,本案存在持续性、复合性、严重性的现实不法侵害。从防卫时间看,于欢的行为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的。从防卫对象看,于欢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的反击。然而从防卫结果看,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对于于欢的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检察机关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考量。首先,检察机关认为于欢防卫的强度远远超出了不法侵害的强度。
【同期】出庭检察员 扈小刚
于欢的案件这个不法侵害的强度它止步于什么?止步于一个严重的侮辱,轻微的人身伤害,但是我们对于欢的防卫行为的强度来概括的话,那它的强度是非常高的,他是实施了一个足以致人死亡的这么一个高强度的一个防卫行为。
【正文】检察机关认为,从防卫的必须性来看,于欢持刀捅人,不是阻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
【同期】出庭检察员 扈小刚
当时于欢并非是处于一个比较狭小封闭的空间,无法救援,于欢持刀捅刺致人死亡的这种防卫行为,也不是阻止不法侵害进行所必须的。
【正文】检察机关认为,从后果来看,于欢的防卫后果明显比不法侵害的后果要重。
【同期】出庭检察员 扈小刚
他的捅刺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是一死两重伤一轻伤,尤其是一种生命权的一种剥夺。所以比较来看也是防卫行为过当了。
【导语7】司法机关对于欢案的全程依法公开,已经让这起案件的审理成为了一场生动的法治公开课。
【正文】于欢案进入公众视野,从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督察,到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全程微博直播庭审,于欢案的来龙去脉和事实真相逐渐呈现在公众面前,有些细节第一次为公众知悉,此前各种缺乏凭据的猜测得以平息,评论者的情绪也趋向客观、理性。
【正文】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教授王敬波认为,公众面对这样的热点事件,应该本着理性、客观的原则进行讨论。
【同期】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 王敬波
作为公众,那么在参与到法治社会建设当中来,还是应该本着理性、客观,坚持法制原则这样的一些基本的规则来进行。
【正文】同时,王敬波教授认为,公众对热点事件的充分关注与激烈讨论,伴随着案件的司法进程,这也是一场特殊的法治公开课。
【同期】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 王敬波
这种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程序改革,就是要让法庭成为证据的殿堂。但是这个证据的殿堂,它一定要通过以社会的交流或者向社会开放才能够让公众感受的到,于欢案正是一个展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的一个成果,所以应该说这个案件就是一个开放的法庭的这么一个课堂。